(2016)川062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兰贵礼与兰贵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贵礼,兰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兰贵礼,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兰贵全,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江县民政局干部,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兰贵礼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贵全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借款200000元的利息40000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75元。执行中,双方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兰贵全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兰贵礼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兰贵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兰贵礼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原借款200000元的利息40000元、向兰贵礼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99282元。但被执行人兰贵全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兰贵全系中江县民政局干部,有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代发的月工资收入37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兰贵全应领取的,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代发的账号为×××的工资收入,从2016年11月起至2024年8月止每月扣划2500元,2024年9月扣划282元,共计扣划235282元至申请执行人兰贵礼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