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5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瑞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5997号原告:王瑞,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瑞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41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5日,被告因家庭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1200元,约定于2014年2月28日归还。款项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刘涛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5日,被告刘涛向原告王瑞借款41200元,约定于2014年2月28日还清。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被告刘涛应归还原告王瑞借款41200元。关于利息,本院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瑞借款41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被告刘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妍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