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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与陕西渭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陕西渭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陕西渭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渭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支付案件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渭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渭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案履行期限届满,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6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