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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秀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秀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099号罪犯王秀林,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秀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罚执行中,2009年11月24日,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秀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2010年7月30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王秀林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制包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6年4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1年8月、2012年5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2014年10月、2015年8月、2016年4月八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秀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秀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马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