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668李晋鹏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晋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668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晋鹏,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泽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晋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506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晋鹏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晋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晋鹏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晋鹏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晋鹏撤回上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刑初5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一鸣审判员 王美新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