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贵州天文货物配送有限公司与周青飞、周关成、吴启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天文货物配送有限公司,周青飞,吴启沙,周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文货物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泊岸御都702号;法定代表人肖厚琴;被执行人周青飞,男,1991年9月12日生,住惠水县高镇镇;被执行人吴启沙,女,1988年4月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关成,男,1963年8月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贵州天文货物配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青飞、吴启沙、周关成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273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周青飞、吴启沙、周关成没有按照上述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贵州天文货物配送有限公司承包款7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关成承诺于2016年11月份起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贵州天文货物配送有限公司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斌审判员 杨 俊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德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