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华杰物贸有限公司、刘梦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山西省运城市华杰物贸有限公司,刘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226-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华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梦斌,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梦斌,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华杰物贸有限公司、刘梦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军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洲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1日地点执行二庭讨论人员张毅马伟白笑平书记员韩洲讨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华杰物贸有限公司、刘梦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基本情况:白笑平:本案系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借款,现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毅:同意。马伟:同意。合议庭讨论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