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林成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林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63号罪犯田林成,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林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宣判后,2010年4月2日入狱服刑。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田林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林成于2009年11月23日15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航海路一快捷酒店门口,以6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麻古330粒。该330粒麻古中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共重31.07克。罪犯田林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林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林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林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