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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任家俊与河北省晋州市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姚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俊,河北省晋州市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姚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780号原告任家俊,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卫辉市。被告河北省晋州市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原河北省晋州市石家庄瑞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姚浩,男,成年,河北省晋州市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职工,在卫辉施工负责人。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成勇审 判 员  王尚顺人民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颖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