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任家俊与河北省晋州市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姚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俊,河北省晋州市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姚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780号原告任家俊,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卫辉市。被告河北省晋州市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原河北省晋州市石家庄瑞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姚浩,男,成年,河北省晋州市石家庄瑞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职工,在卫辉施工负责人。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成勇审 判 员 王尚顺人民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颖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