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695号原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X被告:肖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原告丁X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凌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