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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6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谋与刘丙海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谋,刘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669-2号申请执行人孙谋,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三塔村集北组。被执行人刘丙海,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三塔村集北组。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丙海所有的皖K6E0**号别克牌汽车一辆。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