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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玉微与陈爱林、林文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微,陈爱林,林文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玉微,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陈爱林,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林文圣,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微与被执行人陈爱林、林文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爱林、林文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爱林、林文圣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查封被执行人林文圣名下浙C×××××的丰田牌汽车,暂未扣押。现被执行人陈爱林、林文圣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陈爱林、林文圣尚欠申请执行人林玉微执行款56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8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瑞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