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柳亚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亚迪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9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亚迪,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现住,无业。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候审。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亚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亚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柳亚迪因与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有劳务纠纷,遂用铁锤将公司烘焙车间两台烤炉的三个门砸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6052元。现被告人柳亚迪已对被害单位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柳亚迪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被毁坏财务照片、强制措施为证。有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谅解书为证。有证人任某、郑某证言为证。有被告人柳亚迪供述和辩解、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结字[2015]第04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柳亚迪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柳亚迪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亚迪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亚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刘天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尚梦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