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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8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2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正阳路,组织机构代码15218812-9。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7394.00元,被执行人张家龙已履行完毕,并缴纳执行费161.00元,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执行款后,书面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