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25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思维与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思维,靳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豫13**民初2129号原告朱思维,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2日,住内乡县。被告靳星,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3日,住内乡县。原告朱思维与被告靳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充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思维、被告靳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借我现金30000元,约定期限1个月,有被告给我打的借条为凭,到期后我多次追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推托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1000元,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2015年4月21日),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我还的不只这些,××没有钱,有钱了我还。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约定期限为30天,并约定逾期每天加收总借款额的20%滞纳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偿还9000元后以没钱为由,推托至今未还剩余欠款,双方产生诉争,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朱思维与被告靳星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向被告靳星支付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靳星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但其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朱思维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星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思维借款本金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