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梅燕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马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怡山商业中心一层01、02单元和二层,组织机构代码85499031-9。负责人李少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世荡、洪建章,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梅燕,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5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梅燕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78155.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悦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