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483号原告姜某,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王某,女,199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紫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