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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483号原告姜某,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王某,女,199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紫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