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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朱振华、张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朱振华,张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857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翁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振华,男,1982年4月27日生,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张海燕,女,1981年9月16日生,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朱振华、张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嘉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