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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魏国齐与邵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齐,邵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777号原告魏国齐,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邵井龙,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齐与被告邵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00元,减半收取1194.00元,由被告邵井龙负担。审 判 长  武常海审 判 员  冷 勇人民陪审员  王立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