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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谭群与李鸿梅建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群,李鸿,梅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谭群,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李鸿,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梅建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谭群与李鸿、梅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74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鸿、梅建华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1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7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