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张正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60号罪犯张正文,绰号“癫子”,男,生于1976年12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张正文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3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邻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正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该犯于2014年3月11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张正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6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文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6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正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