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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6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首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蕉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首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蕉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6390号原告:上海首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楼南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蕉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存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首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旗公司”)诉被告上海蕉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蕉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焕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首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5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作为原告月星环球商业中心工程唯一供应商,供应焊接管、木托、无缝管、三通、弯头等机电、水暖、空调建筑材料。被告供货后,原告将大部分货物用在工程建设上,然在施工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通过综合验收,故涉诉。被告上海蕉莒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前期确实为被告供货,后期被告还有其他供货商。被告提供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经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原告欠付被告货款,原告现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目的在于对抗前案的执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首旗公司因月星环球商业中心施工向被告蕉莒公司订购产品,蕉莒公司送货后,首旗公司收料人员应当场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于当日提出书面异议,并于三日内提交有权机构质量检测,否则视为货物质量合格;首旗公司承诺讼争工程施工所需钢材全部从蕉莒公司处购买。嗣后,蕉莒公司陆续送货。2015年5月15日,双方对账,确认蕉莒公司累计供货数量。因首旗公司迟延支付货款,蕉莒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沪0117民初827号,以下简称827号案件),本院判决首旗公司支付蕉莒公司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首旗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蕉莒公司已就827号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庭审中,原告首旗公司为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提供检测报告两份;被告蕉莒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并无证据证据检测对象是蕉莒公司提供的货物,且报告并未作为合格与否的判定。本院认为,首先,首旗公司认为蕉莒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但截止至开庭之日仍不能言明除弯头外的其他货物存在哪些质量问题,首旗公司的起诉缺乏依据。其次,就首旗公司检测的弯头而言,送检样品系首旗公司单方提供,并未经双方封样确认,检测结论亦未明确判定合格与否,本院对该检测报告不予采信,不能据此认为蕉莒公司提供的弯头存在质量问题。再次,首旗公司未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并已将货物实际使用,应视为对蕉莒公司的产品予以认可。另,首旗公司在庭审中也明确目前尚未发生任何损失。综上,本院对首旗公司要求进行质量鉴定以及损失评估的申请不予准许,并认定首旗公司主张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首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920元,由原告上海首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6gt;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