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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499号,申请人执行人郑春滔与被执行人张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滔,张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郑春滔,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家祥,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春滔与被执行人张家祥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春滔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