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韩士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士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704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士战,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邓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6月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当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7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士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士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韩士战无证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行驶至邓州市都司镇八里村处,将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撞伤,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韩士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士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户籍信息、土葬证明及注销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报案及到案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士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士战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士战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士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陈瑞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兼)书记员 刘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