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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6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磊、周圆与彭正勇、兰州市金轮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彭某某,兰州市金轮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82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周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皋兰县。被告:兰州市金轮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毛丰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某、周某诉被告彭某某、兰州市金轮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周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兰州市金轮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周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兰州市金轮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周某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