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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榆树市冠隆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姜伟保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冠隆运输有限公司,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冠隆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福成,系经理。被执行人姜伟,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榆树市供求世界广告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榆树市冠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伟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2015)榆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