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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天欣与胡建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天欣,胡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马天欣,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胡建飞,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马天欣与被执行人胡建飞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208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飞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7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