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米全故意伤害(致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米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65号罪犯蔡米全,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9日作出(2000)漳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米全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蔡米全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6月27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米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米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米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达标分六点六分,二0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米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米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