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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胡宏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百合园会所。法定代表人何秀英,财务总监。被执行人胡宏斌,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宏斌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宏斌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第771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