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华锋与李顺虎、李静、郑思勇、翟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锋,李顺虎,翟兴龙,李静,郑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3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锋,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顺虎,男,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住南漳县。被执行人:翟兴龙,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退休医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静,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住南漳县九集。被执行人:郑思勇,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住南漳县九集。本院在执行杨华锋与李顺虎、李静、郑思勇、翟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顺虎、李静、郑思勇、翟兴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成王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达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