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26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美,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吴健雄,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美及其辩护人吴健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美途经我市香洲区南屏西大街一巷4号一楼麻将馆门口时见到之前和其打过架的被害人杨某,于是找来一条铁棍殴打被害人杨某,导致杨某的头部、左手臂、背部等部位受伤。当天,被告人杨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左肘部运动功能丧失30%,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杨美的家属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美家属已经向被害人杨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初步意见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美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杨美之前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本次犯罪是没有控制好情绪,临时起意实施伤害,没有预谋,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杨美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4、被告人杨美是初犯、偶犯,本案之前没有刑事犯罪记录。5、被告人杨美家庭经济一般,有两个小孩要抚养,是家庭的经济来源。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美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美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美没有暴力犯罪前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括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张静人民陪审员温桂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