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胡定均与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均,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992号原告胡定均,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山,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原街1支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关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第三人何军,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均与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定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定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均撤回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111800元,原告申请减交后,本院决定收取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娟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