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胡定均与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均,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992号原告胡定均,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山,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原街1支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关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第三人何军,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均与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定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定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均撤回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111800元,原告申请减交后,本院决定收取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娟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