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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素芳与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芳,赵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630号原告:张素芳,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晓兵,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素芳与被告赵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鹏、王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让原告向焦作平安普惠贷款,约定款项贷出后将部分款项借给被告,2016年6月1日,原告将所贷款项4万元借给被告使用,约定被告每月偿还2200元,被告仅于2016年6月底支付2700元,2016年7月份,被告应还款1700元,被告未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按约定偿还,被告借原告4万元,约定每月还2200元,2016年6月底被告偿还2700元,2016年7月份被告应偿还1700元,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晓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素芳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