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王怀涌与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涌,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涌。被执行人:张志。本院受理的王怀涌与张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志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王怀涌2016年1月20日前到期的剩余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本金24%的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0000元、利息492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2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16年1月20日前偿付20000元及利息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1月20日前偿付20000元及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玉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