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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黄名华、占二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芳,黄名华,占二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芳,女,194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黄名华,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占二妹,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刘玉芳与被执行人黄名华、占二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相关银行及房地产等有关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