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郑州中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董晶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中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059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