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3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阿尔伍机、曲木沙哈木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伍机,曲木沙哈木,阿说呷呷木,潘二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3刑初23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尔伍机,女,1985年9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喜德县人,彝族,小学文化,农业职业,家住四川省越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曲木沙哈木,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彝族,文盲,农业职业,家住四川省越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被告人阿说呷呷木,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彝族,小学文化,农业职业,家住四川省越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潘二哥,男,1988年5月2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彝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业职业,家住四川省越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尔伍机、曲木沙哈木、阿说呷呷木、潘二哥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尔伍机、曲木沙哈木、阿说呷呷木、潘二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7日,被告人阿尔伍机、曲木沙哈木、阿说呷呷木、潘二哥经事先预谋后,乘车到通海县秀山街道,采取打掩护、调离店主注意力等手段,先后在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2号的“B.TBOY”棒球小子服装店内盗窃了共计价值人民币1540元的男款牛仔裤7条,在通海县秀山街道东街33号“花花饰界”服装店盗窃了共计价值人民币120元的帽子6顶,在通海县秀山街道东街“尚品折扣”服装店盗窃了共计价值人民币580元的衣服5件、在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西路“男人世界”服装店盗窃了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男式休闲裤5条,后交由被告人潘二哥看管。另,从被告人阿尔伍机等人处缴获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盗窃所得服装等赃物,无法找到被害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伍机、曲木沙哈木、阿说呷呷木、潘二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阿尔伍机、曲木沙哈木、阿说呷呷木、潘二哥在盗窃过程中相互配合、互为掩护,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应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尔伍机、曲木沙哈木、阿说呷呷木、潘二哥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尔伍机、曲木沙哈木、阿说呷呷木、潘二哥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利不受侵犯,鉴于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木沙哈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止)。二、被告人阿说呷呷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止)。三、被告人潘二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止)。四、被告人阿尔伍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五、随案移送的视频监控资料一份,附卷保存;其余物品,依法没收销毁。(销毁物品详见销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礼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