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晓玲申请执行刘宏叶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玲,刘宏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玲,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宫杖子村大南宫组2119号。被执行人:刘宏叶,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宫杖子村大南宫组21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玲与被执行人刘宏叶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国斌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陈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东辉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纸签发: 核稿: 拟稿: 校对: 打印份数: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138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玲,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宫杖子村大南宫组2119号。被执行人:刘宏叶,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宫杖子村大南宫组21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玲与被执行人刘宏叶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尹国斌执行员修颖志执行员陈星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司东辉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20地点:法院执行局420室合议庭成员:尹国斌修颖志陈星尹: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研究一下杨晓玲与刘宏叶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下面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案情。修: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陈: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6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