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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陕西长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陕西国泰防伪印务有限公司、李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长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陕西国泰防伪印务有限公司,李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长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现名称:陕西无二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岐蔡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伟明,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赫晓东,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国泰防伪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鱼化寨工业园富源二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林,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栋,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李林,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22日,住陕西省西安市女监路1号,身份证号:61010219530622191X。委托代理人侍明仓,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从小兵,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长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国泰防伪印务有限公司、李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长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国泰防伪印务有限公司、李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长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国泰防伪印务有限公司、李林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陕西长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陕西国泰防伪印务有限公司、李林撤回反诉。案件诉讼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陕西长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被告陕西国泰防伪印务有限公司、李林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雒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