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谷秋姣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秋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393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秋姣,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两次传唤不到案,2013年6月8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23日被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耒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秋姣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秋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海洛因给胡某某的犯罪事实1、2012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谷秋姣接到胡某某购买海洛因的电话后,约定在耒阳市云森医院附近交易,后被告人谷秋姣在约定地点,卖给胡某某50元的海洛因(约0.1克)。2、2012年11月20日13时许,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谷秋姣购买海洛因,并要求被告人谷秋姣将海洛因送到耒阳市槐树下小区前面的巷子口,后被告人谷秋姣在约定地点,卖给胡某某50元的海洛因(约0.1克)。3、2012年11月22日13时许,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谷秋姣购买80元的海洛因,约定在耒阳市云森医院附近交易,后被告人谷秋姣在约定地点,卖给胡某某80元的海洛因(约0.15克)。二、贩卖海洛因给谢某某的犯罪事实1、2012年11月18日14时许,谢某某电话联系谷秋姣购买90元的海洛因,约定在耒阳市童星小学门前水塘边的一个厕所旁交易,后被告人谷秋姣在约定地点,卖给谢某某90元的海洛因(约0.15克)。2、2012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谷秋姣接到谢某某购买海洛因的电话,约定在耒阳市佳发市场后面交易,后被告人谷秋姣在约定地点,卖给谢某某100元的海洛因(约0.2克)。3、2012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谷秋姣接到谢某某购买海洛因的电话,约定在耒阳市童星小学水塘边的一个厕所旁边,后被告人谷秋姣在约定地点,卖给谢某某100元的海洛因约0.2克)。4、2012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谷秋姣接到谢某某购买海洛因的电话,约定在耒阳市童星小学水塘边的一个厕所旁交易,后被告人谷秋姣在约定地点,卖给谢某某85元的海洛因约0.15克)。另查明,被告人谷秋姣因本案被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离开住所及其所在县市,并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谷秋姣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谷秋姣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胡某某、谢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秋姣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秋姣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秋姣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谷秋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谷秋姣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秋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贺 斌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晓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