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02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元市宏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宏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雷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194号原告:广元市宏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银,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友明,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雷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宏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雷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宏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宏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元市宏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红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