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终1204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赵际文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负责人:钟勇。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向前。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颖峰,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际文。上诉人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以下简称“国金商店”)、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因与赵际文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国金商店、友谊公司表示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自愿撤回上诉,并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国金商店、友谊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树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