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侯淑娟诉被告弓子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941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被告:弓某某,女,汉族。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