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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侯淑娟诉被告弓子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941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被告:弓某某,女,汉族。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