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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范家雪与武汉娘子湖水产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雪,武汉娘子湖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510号原告:范家雪。被告:武汉娘子湖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泉街道升华村。法定代表人:张家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范家雪与被告武汉娘子湖水产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任忠审 判 员  金国银人民陪审员  张世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