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秦某香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46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秦某香,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查获,于2016年10月14日被传唤到案,于2016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香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秦某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秦某香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秦某香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已赔偿交通事故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秦某香系发改委重要项目的负责人。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辩护人并向本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出具的谅解书及被告人担任某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据。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秦某香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某香具有当庭认罪、赔偿事故对方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秦某香的工作情况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被告人秦某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