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许胜利与曹祥海、曹祥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胜利,曹祥海,曹祥文,杨爱华,李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147号原告:许胜利,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曹祥海,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曹祥文,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杨爱华,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巧珍,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胜利诉被告曹祥海、曹祥文、杨爱华、李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胜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7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许胜利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