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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许胜利与曹祥海、曹祥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胜利,曹祥海,曹祥文,杨爱华,李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147号原告:许胜利,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曹祥海,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曹祥文,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杨爱华,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巧珍,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胜利诉被告曹祥海、曹祥文、杨爱华、李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胜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7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许胜利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