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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众英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堡县桥头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众英贸易有限公司,吴堡县桥头加油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497号原告宁夏众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银汝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金孝,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堡县桥头加油站,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友谊路1号。法定代表人薛武明,系该加油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众英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堡县桥头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众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众英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宁夏众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