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起诉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东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初86号起诉人:张亚东,男,汉族,住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营子村。本院经审查,2006年1月4日,昶喜发及铸造厂以联营合同纠纷为由,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承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2006年2月7日,冯永安等31人以该调解书程序违法、调解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承立民监字第52号再审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2006年4月2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承民再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06)承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2006年11月3日,宫长付等职工再次申请再审,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承立民监字第348号裁定书中止了(2006)承民再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06年11月29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承民再字第193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06)承立民监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至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民再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生效。案外人张亚东对已生效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承民再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不服,于2016年10月20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认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人张亚东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承民再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属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在内的滦平周营子铁矿全体职工的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亚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