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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某某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322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6)宁04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马某某盗窃罪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