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盘锦恒信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牙克石歆博塑钢门窗配件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恒信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牙克石歆博朔钢门窗配件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恒信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张宝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立来,公司销售员。被执行人牙克石歆博朔钢门窗配件商店,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经营者林臣,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盘锦恒信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牙克石歆博朔刚门窗配件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牙克石歆博朔钢门窗配件商店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盘锦恒信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牙克石歆博朔钢门窗配件商店现已不营业,经营者林臣住址不详,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盘锦恒信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林臣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